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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贸易广场长征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RXUG64。

经营者:李庆春。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贸易广场长征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RXUG64。

经营者:李庆春。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乐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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