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9DWBB91。
经营者:洪文蕊。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9DWBB91。
经营者:洪文蕊。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