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河大道。
经营者:范学心,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学心,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旅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以下简称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16知民初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铂爵旅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16知民初456号裁定书,改判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停止侵害铂爵旅拍公司第17240024号、第22727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铂爵旅拍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铂爵旅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侵犯其权利的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2021)豫郑大证内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到涉案侵权店铺进行消费,取得一张“台北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取件单”及三张盖有“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公章的河南通用定额发票。
该发票主体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并且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的注册地址为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河大道,与实际公证进行消费的店铺地址一致。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消费的场所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侵犯铂爵旅拍公司商标权的主体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
一审法院认定铂爵旅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侵犯其权利的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主体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的情况下,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侵犯铂爵旅拍公司商标权的店铺另有他人,也无证据证明侵犯铂爵旅拍公司商标权的并非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
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在一审中主张使用铂爵旅拍公司商标的主体并非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但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仅提交了注册名称为“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仅凭该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即为“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更不足以推翻上诉人提交的(2021)豫郑大证内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
另外,铂爵旅拍公司了解到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已于2021年5月25日核准注销,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也并未对该营业执照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铂爵旅拍公司对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取得该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存疑。
因此,铂爵旅拍公司认为根据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仅依靠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就认定铂爵旅拍公司起诉主体错误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辩称,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营业执照不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的,招牌也不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挂的,经营者不是范学心。
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与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合租了一处店铺,一楼是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二楼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
两家店分别独立经营,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未侵犯铂爵旅拍公司的商标权。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停止侵害铂爵旅拍公司第17240024号、第22727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适用铂爵旅拍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或近似字样的招牌及店内装潢,并停止在网络上使用上述字样对外宣传;
2、判令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赔偿铂爵旅拍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铂爵旅拍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
3、判令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提供了注册名称为“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的经营者为郭新营,经营场所为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南段。
对此,铂爵旅拍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由于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的注册地址与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注册地址相同,现铂爵旅拍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侵犯其权利的为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故铂爵旅拍公司直接以台北米兰摄影中心、范学心为被告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铂爵旅拍公司的起诉。
铂爵旅拍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1.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河大道,负责人范学心。
2.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注册于2020年7月2日,注册地址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南段,负责人郭新营。
3.2021年3月5日(2021)豫郑大证内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1月14日,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到了门头显示有“铂爵旅拍”字样的商铺门前,随后,赵雷宇使用支付宝方式支付了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取得一张《台北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取证单》。
2021年1月15日9时31分,有关人员重新来到上述店铺,店内工作人员为赵雷宇出具了三张发票号码分别是22155366、22155367、22155368《河南通用定额发票》。
经查证,这三张发票均加盖有“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的公章。
4.2021年5月25日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注销。
本院认为,虽然,范学心辩称,“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的营业执照不是范学心的,招牌不是范学心挂的,经营者不是范学心。
范学心是台北米兰摄影中心的经营者,台北米兰摄影中心与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合租了一个地方,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在二楼,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在一楼,两家店铺分别有两个营业执照,不是一家店,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未侵犯铂爵旅拍公司的商标权。
”但是,(2021)豫郑大证内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到了门头显示有“铂爵旅拍”字样的商铺并进行消费后,店内工作人员不仅出具了一张《台北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取证单》,还出具了三张加盖有“沈丘县台北米兰婚纱摄影中心”公章的发票,且“沈丘县铂爵婚纱摄影店”已于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注销。
因此,台北米兰摄影中心是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铂爵旅拍公司以台北米兰摄影中心和范学心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一审裁定驳回铂爵旅拍公司的起诉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知民初4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