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5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阳光铝塑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大市场3栋。
经营者:杨焕兰。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汨罗市阳光铝塑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汨罗市阳光铝塑百货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