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5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御代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6号301自编375(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戴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御代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