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25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路1067号城市山海云汇D栋后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酷路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6号华宸怡园7-2-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余。
被告:河北轩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宝强。
被告:石家庄吉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1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娟。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酷路马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轩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吉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