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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存鑫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89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存鑫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存鑫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89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存鑫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南。

经营者:吴存鑫,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存鑫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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