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知民初2号原告:陈篇,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马洲东街北社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第5幢2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全火。
原告陈篇与被告上海康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陈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篇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华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张 莹法官助理 陈健淋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