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3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103-158-101号。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泰芒了饮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世纪华辰五楼。

经营者:刘惠。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1—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