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34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西服装城某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西服装城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