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8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娜,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