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终8415号
案件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8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娜,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