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78号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商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孙某。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深圳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