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知民初125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清珍,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陈清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陈清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程宁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欧派卫浴”字样进行宣传,停止在其销货清单上使用“西安欧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进行宣传;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花洒;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整;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
原告经多年经营,将“欧派”铸就成众所周知的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欧派卫浴”、在其销货清单上使用“西安欧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销售“欧派”字样的花洒,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清珍辩称,1、被告在收到诉状时就将产品下架。
2、原告未说明自己的商标产品的外观及构成,无法区别涉案产品与合法产品,不能确定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
3、涉案产品是由其他供应商提供,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功能性销售,而非品牌性销售,没有搭乘欧派品牌促进销售的主观意图,主观恶性小。
4、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7月1日原告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2007年6月7日,广东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等。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原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原告,2020年5月22日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8年原告经核准注册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沐浴用设备、淋浴热水器、浴室装置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
“欧派”商标获得诸多荣誉。
2009年4月24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欧派”“OPPEIN”商标被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等。
原告提供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宣传涉案品牌花费巨大。
2020年5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五金机电水暖灯具批发市场第4排4-5号“欧派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手柄上标有“Ophite欧派”字样的花洒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货清单”一张,加盖有“西安欧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显示店铺门头为“欧派卫浴”字样。
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显示支付价款320元。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四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花洒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经庭审现场拆封、比对,上述公证书中封存花洒一套,花洒手柄正面标注“Ophite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构成近似。
庭审中被告认可涉案产品是其店内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86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欧派”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的“欧派”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实质性区别,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且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Ophite”字样与原告的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明显不同,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注意义务能够进行区分,因此,未侵犯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无法区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对该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原告经过多年发展经营,其“欧派”品牌在行业内已形成较大影响力,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上使用“欧派卫浴”字样,在其销货清单上加盖有“西安欧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章,会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混淆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也未提供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欧派卫浴”字样;
二、被告陈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的花洒的行为;三、被告陈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陈清珍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