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刑初32号
案件名称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陕西省南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19〕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上线购进带有“MCM”、“LOUISVUITTON”、“FURLA”、“BURBERRY”、“GUCCI”等标识的箱包,在即墨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公寓12号楼租赁房屋,利用微信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8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箱包1729个。

经鉴定,上述带有“MCM”、“LOUISVUITTON”、“FURLA”、“BURBERRY”、“GUCCI”等标识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66348元。

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黄某系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判前调查评估,调查结果为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黄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浩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豪杰书记员田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