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胡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巴王路店,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20305735M。
法定代表人:胡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胡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62654430E。
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胡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胡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巴王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