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701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保涌工业区华宝1路6号第6-7座。
法定代表人:刘正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汉莎德梅橱柜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关路190号、192号、194号。
经营者:徐璇,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汉莎德梅橱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市要塞汉莎德梅橱柜经营部亦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因原告名称在起诉前已进行了变更,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本案原告仍以原企业名义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