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乐中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9-10号。
经营者:朱明智。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1号。
经营者:杨刚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乐中华生活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