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6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静雅,女,199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