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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刘梦瑶、谢英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刑初747号
案件名称747刘梦瑶、谢英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梦瑶;谢英新;陈先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梦瑶,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人刘梦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鹏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英新,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人谢英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羁押),于2018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绍勇,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先谷,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人陈先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羁押),于2018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玲惠,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环食药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梦瑶、谢英新、陈先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梦瑶及其辩护人高鹏程,被告人谢英新及其辩护人高绍勇,被告人陈先谷及其辩护人李玲惠,被害单位西卡(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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