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号原告:张克强,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臣,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罗通,经理。
被告:山东爱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霞,经理。
被告:历城区华泉视力保健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孙建霞。
原告张克强与被告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爱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历城区华泉视力保健咨询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克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