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刑更245号罪犯彭松,男,1993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大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苏0581刑初8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已缴纳)。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9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20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彭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彭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