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闽0505刑更2号 罪犯陈婷婷,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赌博,于2014年3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9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2015年3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5)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陈婷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等等。
现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陈婷婷患子宫Ca手术后综合征、老年性阴道出血、高血压病等病症,属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婷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本决定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