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9215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滢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北京五道口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平房SA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张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星,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816。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星,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北京五道口店和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北京五道口店和被告正信咖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