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22号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丘市志清建材门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东小关村和平路大成花园小区2号楼西4号。
经营者:赵志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