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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望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望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望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46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望湖店。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昌润路南首路西望湖2-1商铺。

经营者:王才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望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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