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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仕、何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刑初1524号
案件名称周文仕、何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15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仕,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王继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8年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康村XXX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村东平北路幸福公寓301室,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马明泳,系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4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同年9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金融刑诉〔2019〕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周文仕与何某某、陈某某与黄某某,先后分别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东平北路幸福公寓302室、301室,通过开设淘宝网店等渠道,销售从他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6、7月搬至上址后,协助周文仕对所售手表进行打包、寄送等工作。

经查证,周文仕、何某某销售假冒万国、卡地亚、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5万余元;

陈某某、黄某某销售假冒卡地亚、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6万余元。

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幸福公寓302室、301室分别抓获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及陈某某、黄某某。

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周文仕在被执行逮捕后,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家属自愿缴纳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谢燕玲、黄柳霞、何小健的证言、陈密蜂的亲笔陈述、证人王某某、康某某、冯某、胡某某、夏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照片或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淘宝交易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授权委托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仕伙同何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文仕与何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分别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文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文仕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被告人周文仕、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通过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周文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王绩云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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