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67号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罗慧娟,均系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火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赵泳洋。
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