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3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雪亮眼镜店三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佛山街赵桥社区东顺广场对过/div> 经营者:鞠玲。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雪亮眼镜店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