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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周黑鸭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1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周黑鸭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虎山周黑鸭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4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周黑鸭铺,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虎山中学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RMGGG3F。

经营者:李刚。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周黑鸭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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