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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婷、王树仁、邱元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4469号
案件名称林丽婷、王树仁、邱元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44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9UB79。

法定代表人林丽婷,系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诉讼代表人王时花,系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树仁,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系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晋江市新塘杏田西南区135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536。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介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丽婷,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系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人员,住晋江市新塘杏田西南区135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521。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土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元学,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高中文化,系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长,住隆回县*********。

公民身份号码:430************818。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基涛,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2月30日追加起诉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帕米洛公司),指控帕米洛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帕米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时花、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及辩护人黄文炜、梁介业、刘土清、陈基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在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经营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邱元学任该公司的厂长。

自2019年初开始,王树仁等人经营的帕米洛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路易威登马利蒂、香奈儿两种品牌的商标标识配件并出售牟利。

截至案发,王树仁等人共销售上述品牌配件约1万件,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19年5月21日10时许,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案。

接报后,公安机关到上述地址将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抓获,当场缴获LV品牌、香奈儿品牌的标识配件共计29650件。

经鉴定,上述缴获配件均属于假冒产品。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帕米洛公司和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亦均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营业执照,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被害单位员工庞元超、罗小平的陈述,证人刘利平、王荣红、王炳昇、罗永武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帕米洛公司和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39650件,且非法获利约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单位帕米洛公司及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林丽婷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树仁的辩护人提出王树仁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丽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丽婷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邱元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元学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该辩护提出被告人邱元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元学系帕米洛公司的厂长,直接参与生产管理,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树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邱元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林丽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合法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5万元(已缴)。

二、被告人王树仁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邱元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四、被告人林丽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被告单位东莞市帕米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仁、林丽婷、邱元学违法所得3万元(已上缴)。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键盘1个、液晶显示器1台,以及非法制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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