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宋现华、高学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11刑初655号
案件名称宋现华、高学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现华;高学钢;耿帅;蒋鹏先;郭庆河;邵培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刑初655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现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平邑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运超,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学钢,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平邑县,个体。

2006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乔子瑞,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帅,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汶水县,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甘井子分局甘井子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中兰,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鹏先,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现住平邑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庆河,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磊,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培勇,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小学文化,个体,住大连市金州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志星,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现华、蒋鹏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高学钢、郭庆河、邵培勇、耿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高学钢及其辩护人乔子瑞,被告人宋现华及其辩护人胡运超,被告人蒋鹏先及其辩护人张明,被告人邵培勇及其辩护人高志星,被告人郭庆河及其辩护人孙建磊,被告人耿帅及其辩护人王中兰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宋现华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寇家对河村租用两处民房,生产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

被告人蒋鹏先自2018年农历中秋节前后参与生产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被告人蒋鹏先参与生产“鲁某”牌花生油2000余箱、“鲁某”牌大豆油200余箱。

案发后,现场扣押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241箱,“鲁某”牌花生油空桶640个,“鲁某”商标3万张等物品一宗。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学钢通过微信“AAA诚信”、“诚信”、“食油客”,QQ“诚信”等联系方式,并使用号段为170、171等开头的虚拟号联系,通过银行转账、金某、亿龙等物流公司代收款的方式将被告人宋现华、蒋鹏先生产的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大豆油发往辽宁省大连市、安徽省淮南市等地,其中被告人耿帅共购买14万余元并在自己的新生粮油商店中进行销售,被告人郭庆河共购买8万余元并在自己的金柱粮油店内进行销售,被告人邵培勇共购买8万余元并在自己的永盛粮油商行进行销售,刘某1共购买5000余元,安徽省淮南市许某(另案处理)共购买57100元并在其油坊销售。

经调查物流公司,发往廊坊、三门峡、沈阳、房山、桂林、临邑、兴安、赣州等城市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高学钢、宋现华、蒋鹏先涉案价值共计4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现华已退赃20万元;

被告人郭庆河已退赃8万元;

被告人邵培勇已退赃6万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鉴定意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高学钢等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现华、蒋鹏先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学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庆河、邵培勇、耿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现华对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称,我感觉我生产的没有那么多,对指控40万元我认可,我是通过高学钢销售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宋现华某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认为宋现华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宋现华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小;

2.宋现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短,无持续性;

3.宋现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

4.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被告人高学钢对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供认不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供述称,“AAA”和“诚信”都是我使用的,我销售的食用油都是宋现华生产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高学钢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高学钢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所犯之罪的人身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全部认罪悔罪;

2.高学钢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于生产行为;

3.高学钢愿意积极缴纳罚金、退赃。

被告人耿帅对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供认不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耿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耿帅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耿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2.耿帅系初犯、偶犯;

3.耿帅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4.耿帅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蒋鹏先对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供认不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蒋鹏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认为蒋鹏先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蒋鹏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2.蒋鹏先系初犯、偶犯,此前社会表现良好。

被告人郭庆河对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供认不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郭庆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郭庆河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郭庆河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

2.已交纳非法所得8万元,愿意交纳罚金。

被告人邵培勇对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供认不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邵培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邵培勇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邵培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

2.邵培勇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宋现华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寇家对河村租用两处民房,使用棉色拉油、花生油、香精等混合形成食用油,灌装进贴有“鲁某”牌商标标签的油桶内对外销售;

被告人蒋鹏先自2018年农历中秋节前后参与生产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

案发后,现场扣押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241箱,“鲁某”牌花生油空桶640个,“鲁某”商标3万张等物品一宗。

假冒“鲁某”牌花生油对外销售价格为每箱300元以上,现场扣押的241箱价值7万元以上。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学钢通过微信“AAA诚信”、“诚信”、“食油客”,QQ“诚信”等方式联系买家,并与宋现华使用号段为170、171等开头的手机号作为联系方式,通过金某、亿龙等物流公司将宋现华等人生产的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大豆油往辽宁省大连市、安徽省淮南市等地销售,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由物流公司代收款的方式收取货款。

其中被告人耿帅共购买该食用油14万余元并在自己的新生粮油商店中进行销售,被告人郭庆河共购买该食用油8万余元并在自己的金柱粮油店内进行销售,被告人邵培勇共购买该食用油6万余元并在自己的永盛粮油商行进行销售,刘某1共购买该食用油5000余元,安徽省淮南市许某(另案处理)共购买该食用油57100元对外销售。

以上共计34万余元。

另经调查物流公司,该假冒“鲁某”牌食用油还发往廊坊、三门峡、临邑等城市。

另查明,临沂市公安局罗某分局收到宋现华暂扣款20万元,郭庆河暂扣款8万元,邵培勇暂扣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寇家对河村一民房中,大门向西,由门进入,前面是东墙,右侧是南墙,左侧是北墙,门口右边是灌装机,带上标的空桶在灌装机南面,灌装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是成箱成品油,商标标签,原油。

东南角是一辆面包车,车内有一个大白桶,里面装有成品油,向外延伸一条管子连着灌装机用于灌装。

大门左边是纸箱,塑料空桶在纸箱的背面和东面。

2.辨认笔录 (1)临沂市公安局罗某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张某2辨认出高学钢系在金某物流发“鲁某”花生油及领取代收款的人;

辨认出宋现华系在金某物流发“鲁某”花生油及领取代收款的人。

(2)临沂市公安局罗某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巩某1辨认出宋现华是在其油坊购买棉色拉油的老板。

(3)临沂市公安局罗某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马某辨认出蒋鹏先是到其油坊买花生油的人。

(4)甘井子公安局甘井子街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张某1(连鑫货运司机)辨认出邵培勇系金发地市场的收货人。

3.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接受临沂市公安局罗某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委托,对于提供的5S压榨一级花生油进行了检测,检测方法采用的是GB5009.168-2016,采用的主要仪器是气相色谱仪等,样品中脂肪酸组成部分中的豆蔻酸C14:0的含量为0.697%(标准为小于等于0.1%),棕榈酸C16:0的含量为23.3%(标准为小于等于8%-14%),油酸C18:1的含量为16.4%(标准为35%-69%),亚油酸C18:2的含量为55.9%(标准为13%-43%),花生酸C20:0的含量为0.294%(标准为1%-2%),花生一烯酸C20:1的含量为0.0695%(标准为0.7%-1.7%),山嵛酸C22:0的含量为0.150%(标准为1.5%-4.5%),木焦油酸C24:0的含量未检出,应为 4.书证 (1)公安机关调取的高学钢通过微信号“诚信”与金某物流的转账记录两份证实,诚信收到金某物流(微信昵称:直达,大连,丹东,庄河)的转账五笔,共计32425元。

(2)调取于张某2的微信转账记录两份证实,转账给诚信五笔,共计32425元;

转账给山脉四笔,共计49343元。

(3)公安机关调取的耿帅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耿帅给“钱是王八蛋”转账共计118900元。

(4)收到条一份证明,宋现华收到金某物流发往大连的代收款17000元。

(5)说明等材料一宗证实,微信昵称诚信的真实名为高学钢,绑定手机号为134××××1316(调取于高学钢使用的手机);

微信昵称天道酬勤、诚信AAA、诚信开户名均为高学钢,AAA诚信绑定手机号为134××××9316;

调取于宋现华支付宝里的“钱是王八蛋”,真实姓名为高学钢。

(6)调取于许某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实,其与AAA诚信聊天买卖假冒“鲁某”牌花生油等的记录。

(7)调取于高学钢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实,其与郭庆河等人关于买卖油的聊天信息。

(8)高学钢与宋现华的转账记录一宗证实,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0月6日宋现华转给高学钢8900元;

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0月7日高学钢转给宋现华72490元。

(9)调取于临沂亿龙物流的货物托运单三份证实,发货电话171××××7762于2018年9月13日、9月19日、9月28日三次自临沂发往安徽淮南的花生油和食用油共计57100元,与许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10)公安机关在宋现华处扣押物品的扣押决定书及相关发货单一宗证实,2018年12月21日,发货电话为17176730659,由临沂市通坤托运部自临沂发往三门峡市花生油50件,代收货款16000元;

2018年12月12日,发货电话为17176730659,由临沂市兰山区凯鼎物流托运部自临沂发往临邑食品10件,代收货款2600元;

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发货电话为171××××7762,由临沂商城鸿鹏货物托运部自临沂发出大豆油及食品共计九次;

2018年12月23日,发货电话为17176730659,由临沂市兰山区利华货物托运部自临沂发往廊坊食用油30件,代收货款10800元;

2018年12月23日,发货电话为17171167786,由临沂市兰山区金某托运部自临沂发往大连食用油200件,同日发货电话为17171167786,由该托运部自临沂发往大连食品50件,代收货款17000元。

(11)金某货运公司托运凭证(运单号1034181223115245)一份证明,该凭证载明托运日期为2018年12月23日,发货数量为50件,电话、收货电话均为171××××7762,代收款为17000元。

(12)由刘某2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一份证明,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13)声明一份证明,山东鲁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未授权宋现华代理鲁某系列产品。

(14)山东鲁某集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扣押宋现华的带有鲁某字样的成品花生油等物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15)判决书一份证明,高学钢于2006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6)高学钢、宋现华等人银行交易明细一宗。

(17)说明一份证明,蒋鹏先参与生产假冒“鲁某”牌花生油2000余箱、豆油200余箱,获利8000元。

(18)户籍信息证明,六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19)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5.证人证言 (1)许某证实,卖给我花生油的人的微信名字叫“AAA诚信”,QQ名字叫“奋斗”,绑定的手机号是134××××9316,他通过微信群聊加的我的好友,然后给我推销“鲁某”花生油,他用来发货和我联系的手机号码是171××××7762,他经常换手机号码,怕不安全怕被查。

他的微信名字叫做AAA诚信,微信号是×××,后来他又给我一个微信号,说是以前的那个慢慢不用了,新的微信号码昵称是食油客,微信号码是×××。

我的微信号名字是“香油王子”,微信号是×××,绑定的手机号是我的手机号139××××0828,我的QQ号码是82×××68,QQ名字是凡夫俗子。

2018年8月份中旬,他通过我的手机号先加了我的QQ,他问我需不需要高仿的花生油,说主要针对团购和福利,我是“鲁某”的淮南区域代理,我告诉他可以,他加了我的微信号给我免费发给我一箱的“鲁某”牌花生油的样品,2018年9月13日我找他购买100箱,他给我发了80箱,第二次是9月19日购买了50箱,第三次是9月28日购买了50箱,他每次发完货之后都给我发物流单子,我拿着物流单子照片可以直接去快递提货,后来因为他的“鲁某”牌花生油品质不行,包装上也有损坏的,我就不再找他购买了,他通过临沂亿龙物流给我发货。

我知道他的鲁某牌花生油是假冒的,因为真的花生油都是500多一箱,他的才300一箱。

他的鲁某花生油的瓶身上贴着有鲁某5S压榨一级花生油,瓶口上还有套的带有鲁某标示的套牌,最外面的纸箱包装上也有鲁某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字。

我一共从他那购买了180箱“鲁某”牌花生油,一共57100元钱的,后来通过讲价,他又给我返了1000元钱。

我们之间通过代收款的方式进行交易。

(2)刘某1证实,我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新长兴经营了一家粮油店“好梦粮油店”,2018年4月份的时候,卖花生油的通过“腾鸿贸易粮油店商群”加了我的微信,向我推销鲁某牌花生油和豆油,花生油340元一箱,我定了5箱,他给我说交易方式用物流代收款,过了5、6天,大连市二十高中东边的连鑫物流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提货,我提货的时候给了物流1700元现金,到了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又在他那里定了8箱鲁某牌花生油和2箱鲁某牌豆油,这次我给了物流3000多元。

我一共购买了月5000元的食用油但是这次的花生油很浑浊。

之后就没找他买过。

花生油的规格是一箱四桶,一桶5升。

花生油是360元一箱,大豆油是190元一箱。

我对外一共销售了7500元钱左右,一共赚了2500元左右。

我知道是高仿的,就是想多赚点钱。

他的微信名字“AAA诚信”,微信号码是×××。

我的微信名字叫“大连好梦贸易有限公司,刘军。

2018”,微信号是×××,绑定的手机号是155098547777。

(3)张某2(金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证实,我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和大山路交汇兰华物流城开了金某物流公司,2018年的时候,有人来我这里发“鲁某”牌的花生油和大豆油,发往大连。

他要求物流代收款,我们把他的货运输到大连,货到了之后,我们在大连的连鑫物流负责送货代收款,连鑫物流再把货款转给我,然后他拿着发货单子来拿货款。

我都是给他微信转账或者是现金,运费都是直接在货款里面扣掉。

我通过微信转给“山脉”四次共49343元,转给“诚信”七次共32425元,剩下的都是现金。

根据我们的发货系统记录,代收款共143590元都是他发货的代收款。

通过我们系统里他的单子,他在我这里一共发过30多次货。

他发的鲁某牌花生油和大豆油的规格一箱是4桶,一桶是5L。

从单子上看是从2018年3月份到2018年12月底发的货。

2019年3月份的他来找我,说他的货款单子丢失了,找我挂失一张单子,并在我这里提走了17000元代收款。

(4)张某1证实,我是连鑫货运的货车司机,2018年夏天到冬天,我给金发地市场送过四五次鲁某牌的花生油和大豆油。

食用油都是从山地临沂发到货运站,货单上留的手机号是171开头的,送到后货款我通过微信或者现金代收。

(5)樊某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寇家对河村假冒生产“鲁某”牌花生油,老板叫宋现华,生产作坊里大约有2-3个人,老板平时负责发货拉包装、联系客户。

我们是2018年11月15日左右发现这个假冒生产窝点的,他们生产的假冒花生油都是通过物流发货,在临西九路和双岭路天元物流城里面的**物流A12区11号发到河南,发货的车牌号是:豫A×××××,黄牌大货车,还有前十街和涑河北街兰花物流南门进去右拐路北的第3、4家,是发往枣庄的,发货车牌号是:鲁Q×××××,黄牌大货车。

他们对外销售这个假冒花生油的价格是320元一箱,每箱4桶,每桶5升,发货的时候一车拉80箱左右。

他一般都是开白色的全顺面包车,车牌号是:鲁Q×××××,他生产假冒“鲁某”牌花生油有桶盖、塑料不干胶标签、塑料封口膜,纸箱,纸箱、封箱胶带都带有“鲁某”牌商标的标识。

生产流程是使用色拉油、棉籽油、花生油和香精进行勾兑。

(6)刘某2(蒋鹏先之妻)证实,我今天和我对象蒋鹏先在罗某区生产花生油。

2018年12月22日早晨,我对象让我到罗某打扫卫生,给花生油贴贴标签,我打扫完卫生就走了,第二天我下午去的,去的时候仓库里有了标签、油桶、纸箱子、油桶盖子,在老板的昌河车上还有一个大桶油,我对象让我给贴不干胶标签,说别贴歪了。

生产花生油的具体流程:我负责把空的油桶上贴上不干胶标签,我对象把昌河车上大桶里的油用管子抽到机子上去,然后他拿着带有标签的空桶用机子灌装,把带有“鲁某”标识的塑料纸封在瓶口上再装箱,老板装车就拉走了。

老板是我对象的表弟,他姓宋。

我们生产花生油用的原料油是我对象去拉的,今天拉了两车,昨天早晨拉了一车,花生油包装桶上贴的标签、纸箱上、挂牌上、桶盖上、封纸箱用的胶带上又有印的“鲁某”牌标识。

这些标签、纸箱、挂牌、桶盖、胶带等东西都是哪里弄得谁弄得我都不知道。

生产的“鲁某”牌花生油是5L一桶的。

我笔记本上记着“12月22号7+4=12”是我12月22号记的,计划生产桶上生产日期印着10月30号的花生油7车,生产日期为11月20号的花生油4车,生产日期为11月25号花生油1车,一共是12车。

我和我对象一共生产花生油300箱左右。

公安机关去我们生产花生油作坊的时候,我们关着门是因为怕人看到,当初我去的时候就觉着生产这个花生油不合适,因为年底了想多挣点钱就来了。

我不知道老板有没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鲁某”厂家的授权,我觉得应该是没有。

(7)安某证实,我现在跟着老板宋现华干物流送货,2018年12月24日两点左右,宋现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沂河路和临册路交汇向南等着他,他带我到了他生产花生油的仓库,仓库里面有一男一女夫妻俩正在吃饭,我过去吃了一个煎饼,吃完饭我们帮着老板向我开来的全顺车上装花生油,装完之后,那两个人继续用机子装罐花生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你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把我们三个人带到公安机关了。

生产花生油的仓库在沂河路和临册路交汇向南300米向左拐,大约300米有个胡同,进去就到了,红色的大门,门口向西,有100平方左右,封好箱的成品油大约有100多箱,还有一个灌油的大机子,放在门口靠西墙的位置,机子前方是一块铁板,用来封油桶、装箱的,在仓库北边有一大堆空油桶,上面没有标志,我看见他们都是现在油桶上贴上标签在向桶里灌油,油桶上贴的是“鲁某”牌花生油标签,还有别的字我也没注意,装油用的纸箱子也印着“鲁某”鲁S压榨之类的字样,其他的我就没再注意了。

(8)巩某1证实,2018年中秋节之前,宋现华来我这里买棉色拉油,他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车里面装油的桶是白色的塑料桶,一桶能装2600斤棉色拉油,中秋节之前买了有15、16次,之后他每个月大约来买两三次,但是从2018年12月份开始,他开始购买的很频繁,但不是宋现华来找我买的了,是另一个人来我这里购买的,那个人称呼宋现华老板,中秋节之前宋现华给过我现金,最近两个月宋现华或者他的司机给我微信转账,宋现华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山脉,我给他的备注是:棉色拉宋现华,他的微信的手机号是:17305490125。

宋现华通过微信给我转了9万多元钱,现金给我8万多元钱,他的司机扫码给我付款1万多元,宋现华找我买了大约有7万多斤棉色拉油,棉色拉油有2.58元一斤的也有2.6元一斤的,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动几分钱。

(9)马某证实,我现在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三岗店子村村南经营了一家油坊,销售花生油、大豆油、玉米油。

我微信里有一个微信名字叫:“山脉”的,他是我的一个客户,因为买花生油转账,所以他加我的微信。

2018年11月20日的时候,有两个人一个胖一个瘦,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来我油坊打了500斤花生油,装完油之后,瘦的那个加上我的微信给我转了3250元钱,之后还有两次是那个胖的自己来的,一次是他们两个人一块来的。

他一共去我油坊里买过四次,第一次就是2018年11月20日,买了500斤,第二次是2018年12月5日,买了65斤,第三次是2018年11月24日,购买了80斤,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拿着两个50斤的油桶装的,第四次是2018年12月14日,买了450斤,他一共买了1000多斤花生油,一共7000多元钱的,第三次来的时候是扫我老婆的微信二维码付款,其他那三次都是直接给我微信转账。

(10)寇某证实,宋现华于2018年3月份租了我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寇家对河的房子,当时我们谈的价格是一万块钱一年,当时他给了我一万块钱的租金,我给他写了个收到条,他跟我说租我房子是当储存粮油的仓库。

(11)李某证实,我和宋现华是夫妻关系,我的丈夫宋现华因为生产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我来上交他生产假冒花生油的违法所得20万元,希望减轻处罚。

我是自愿上交违法所得的。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宋现华供述,2018年12月份我开始生产假冒花生油,最开始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临册路和金九路寇家对河村的一个民房中,之后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临册路和金九路东南的民房中,我生产假冒花生油的工艺流程是先将一千斤棉色拉油和香精进行混合均匀,然后将混合好的油倒在灌装机中,用灌装机灌装到贴好标签的油桶里,最后用盖子盖上和胶带进行封口,最后将这些假冒的花生油放在纸箱中进行封装。

这些活我和蒋鹏先都是一起干,没有明确分工,发货是我自己去发货。

棉色拉油是我在粮油市场购买的,具体哪家店我记不清了,价格是2.6元1斤,香精是“周哥”给我提供的。

包装箱,胶带,瓶盖,塑料桶和商标都是还有灌装机等都是“周哥”给我提供的。

我生产“鲁某”牌花生油有没有“鲁某”厂家的许可,桶上的“鲁某”牌标签是贴的。

我去金某物流领过代收款,领了17000元钱,是销售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的钱。

(2)高学钢供述,2018年6、7月份的时候,我在QQ群“富的流油”里面看到有一个人发布了关于花生油的信息,我就想购买再销售赚差价,他说他销售的是真的“鲁某”牌的花生油。

隔了两天我在百度上搜买粮油,粮油批发,找到了一个安徽淮南开粮油店的人,我通过手机号加他的微信,他找我购买了50箱鲁某牌花生油,我又联系群里的那个卖家在他那里购买了50箱“鲁某”牌花生油,因为我表哥宋现华是干“货拉拉”的,我让宋现华帮忙把50箱“鲁某”牌花生油通过物流发给了安徽淮南的那个人。

我用的我微信昵称“食油客”的微信号给安徽淮南的客户聊天。

这个微信号是在2019年2、3月份注册的,平时都用来联系有没有要正牌鲁某花生油的客户。

我联系的淮南的那个人的微信昵称是“香油王子”,他的微信号我已经删了。

我购买的“鲁某”牌花生油的价格是480元一箱,销售的价格是520元一箱,因为就这一个客户要,所以我只销售过一次鲁某牌花生油。

我一共让宋现华销售过这一次,一共50箱,一箱4桶花生油,一桶是5L,大约有10斤,共赚了一千块钱左右。

我有三个微信号,一个叫“诚信”,绑定的手机号134××××1316,绑定银行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尾号是5552;

一个叫“天道酬勤”,绑定的手机号是134××××9316,这个手机号我用了两三年了,一直是我自己用着的,绑定的银行卡是农业银行,尾号是3731;

还有一个叫“食油客”,绑定的手机号我忘了。

我只有一个QQ号,号码是861460812,QQ名字叫“奋斗”,绑定的手机号我不知道。

我没有生产加工过“鲁某”牌花生油。

(我销售鲁某牌花生油没有厂家的授权许可或相关经营许可证。

我就有一个支付宝号,绑定的手机号是134××××9316。

AAA诚信这个微信不是我的。

(3)耿帅供述,2018年3月份的时候,微信名叫“AAA诚信”的人加了我的微信,向我推销“鲁某”牌花生油、。

他说花生油是真的,是超市串货的。

我第一次定了10箱,他通过物流给我发货,把物流单子拍照发给我,一开始物流单子上留的是我的手机号,后来他就把收货发货的手机号全改成他的了,他说怕被查,一开始给我说的是怕查串货,后来才说是假冒的怕被查。

他告诉我等货到了之后把货款给物流,大约3、4天货到了之后,物流公司联系我,我就去大连二十中东边的连鑫物流接的货,2018年12月份他把微信“AAA诚信”换成了“食油客”这个号,他说因为他的两个工人被公安机关抓了,他的微信号被公安机关监听了,微信号是×××。

他平时用来发货和我联系的手机号码是北京17开头的,具体是什么我记不住了。

后来他又换了一个171××××7762给我联系,他经常换号码。

我的微信号码叫“耿帅155××××1884”,微信号是×××,绑定的手机号是155××××1884,绑定的银行卡有两个,建设银行的尾号是3353,农业银行的尾号是0179。

我们交易一开始的三次都是通过现金物流代收款,代收款现金一次是10200元,一次是8、9千元钱,还有一个是2、3千元钱,后来他给我发支付宝收款码,我扫码给他转账,他的支付宝名字叫“钱是王八蛋”。

我的支付宝账号和绑定的手机号都是155××××1884,支付宝叫耿帅,绑定的建设银行尾号是3353,农业银行是尾号是0179。

刚开始我购买的价格带酱油的鲁某花生油是410元一箱,不带酱油的是360元一箱,后来一直购买的带酱油的是380元一箱的,不带酱油的还是360元一箱。

我一共购买过十几次。

一共购买了320箱左右。

一共购买了11万多元的鲁某牌花生油,具体金额要看我给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我购买的“鲁某”牌花生油的包装是桶身上贴着鲁某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标签,最外面的纸箱包装上也有鲁某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字,和鲁某厂家的包装是一模一样的。

一箱4桶,一桶5升。

我对外销售“鲁某”牌花生油一桶130元,一箱520元。

通过销售鲁某牌花生油我一共赚了4万多元钱。

我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我给“钱是王八蛋”转的118900元都是我找他购买鲁某牌花生油的钱。

(4)蒋鹏先供述,2018年12月24日15时左右,我在临沂市罗庄区的一个民房中,正在帮宋现华生产假冒的“鲁某”牌花生油时,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我从今年中秋节之前开始跟宋现华干的,一直都是断断续续的干,有人买货他就叫我去生产。

我们生产假冒花生油有两个地方,之前是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寇家对河村的一个民房中。

现在在临沂市罗某区临册路和金九路的东南的一个民房中。

因为生产的是假冒的花生油,干的时间太长了,所以才换一个地方。

生产假冒花生油的是宋现华和我。

我们先在可以盛放2600斤花生油的桶里放入2、3斤的香精,然后带着这些桶去粮油市场一家叫“三友”的粮油店去购买棉色拉油,他们就直接将棉色拉油灌装到含有香精的桶里,之后我们再带回去,使用灌装机进行灌装,我们将灌装机设置好5L,一头放在混合好的假花生油里,一头对着贴好“鲁某”标签的塑料桶,之后用脚踩一下开关,然后就自动装罐,到5L就自动停止,盖上盖子后再用胶帽密封,在放上把手,最后放在纸箱里封箱,一般都是我自己干,然后宋现华去发物流。

我去帮宋现华生产之前,他生产场所就有干过的痕迹。

空桶上“鲁某”的标签都是我贴的,就最近我对象也过去帮我贴了几天。

我们一共生产了大约有2600箱假冒的花生油。

我们生产“鲁某”牌花生油有没有“鲁某”厂家的许可,我知道“鲁某”牌花生油是驰名商标。

(5)郭庆河供述,我经营的金柱粮油商行在大连市金州区拥军路8号金发地市场19号商铺。

2018年6月份左右,有人添加我的微信好友,名字叫“AAA诚信”,头像是一个鲁某食用油的图标,我就知道他是卖食用油的。

对方销售的都是贴着鲁某牌的商标花生油和豆油,我们通过微信联系,花生油价格有340元、360元、380元每箱不等,豆油的价格是190元人民币每箱。

对方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花生油和豆油发货给我,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我将货款以微信转账和现金交易的的方式给物流司机,司机的电话是150××××8348。

我给司机转了约25000元钱,其中1000元是我给他补的差价,我给他现金大约6万多元。

2018年12月份,对方将微信更换为“食油客”,对方说以后就联系这个微信,之前的就不用了,我就将微信“AAA诚信”给删除了。

我从2018年7月份向他购买食用油的,在他那里买的花生油和大豆油都是纸箱包装,一箱四桶,纸箱上印着鲁某的商标,油桶上也贴着鲁某牌的商标。

我知道这些油都不是真品,油都不纯,所以进价才低。

我一共购买了250箱左右的鲁某牌花生油,50箱左右的鲁某豆油。

从2019年过完春节我没再从对方那进货。

我对外出售花生油440元每箱,大豆油200、210元每箱不等的价格,每箱花生油的利润的60-100元人民币不等,每箱大豆油的利润是10-20元不等。

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金柱粮油:郭庆河电话:159××××4185”。

对方应该是山东的。

(6)邵培勇供述,我经营的永盛粮油商行在大连市金州区商铺。

2018年7-8月份,我在金发地市场粮油商户微信群里发现了一个卖食用油的商家,对方微信名字叫“AAA诚信”,我和他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他有时候也给我打电话,对方销售的都是贴着鲁某牌商标的花生油和大豆油。

花生油的价格有350元人民币/箱,大豆油价格是是190元人民币/箱。

对方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花生油和大豆油发货给我,物流公司代收货款。

我将货款以现金的方式给物流司机,2018年末至2019年初,对方将微信更换为“食油客”。

我进了约200箱食用油,花生油约150箱,大豆油约50箱。

花生油350元一箱,大豆油190元一箱。

使用纸盒包装,一箱四桶,一桶5升。

纸盒上印着鲁某的商标,油桶上也贴着鲁某牌的商标,桶上的商标和正常商标有些不同,缺少“诚信”两个字。

我对外出售花生油480元一箱,大豆油230元一箱。

我知道对方卖的不是真的花生油,因为图便宜,成本低,这150箱花生油和50箱大豆油我一共花了6万多元购买。

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天下粮仓”。

对方是从山东发货。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现华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蒋鹏先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学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郭庆河、邵培勇、耿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上被告人依法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宋现华、蒋鹏先系共同犯罪,蒋鹏先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鹏先、耿帅、郭庆河、邵培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六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现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高学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耿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蒋鹏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五、被告人郭庆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六、被告人邵培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