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号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隅四街**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6780649。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丝博鞋类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中天左岸**永辉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RQ6RQ8U。
经营者:洪国平。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丝博鞋类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