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80号原告:黄志诚,男,壮族,1958年8月26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雷施顿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张朝考,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黄志诚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雷施顿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黄志诚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黄志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