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12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周建兴诉被告佛山市明洁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周建兴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周建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