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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执3015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30155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

被执行人: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118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查控了被执行人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另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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