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7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幸福园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路86、88号。
经营者:蒋利容。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船山区幸福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