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内05民初1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青沟街希贵麻将机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甘旗卡镇青沟街中段。
经营者:康丽萍。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青沟街希贵麻将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