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408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永和记串串香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隆府北巷41号附3号。
经营者:唐明凤。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永和记串串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永和记串串香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