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19号 原告: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贺恒志。
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
被告:山东益兴弄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王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益兴弄农牧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