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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慎国假冒专利罪一案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刑申3号
案件名称杜慎国假冒专利罪一案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慎国

案由

案由假冒专利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湘07刑申3号 杜慎国: 你因犯假冒专利罪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7刑再2号刑事裁定,以“原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

申诉人原一审当庭认罪系被迫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原审在申诉人提交涉案专利权无效后仍认定申诉人构罪错误”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复查认为,第一、关于你申诉称,原审在你提交涉案专利权无效后仍认定你构罪错误的问题。

经查,2007年11月27日,被害人江双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可整体嵌入餐桌的火锅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10月29日通过,专利号为200720065259。

2010年8月4日,江双清对原产品进行了改进,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另外一个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86261.1,该专利于2011年1月26日获得通过。

本案中,你在与江双清合作协议到期后,明知你生产、销售的系江汉清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在未经专利权人江汉清许可,且江汉清以发律师函的方式明确要求你停止生产、销售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牟利的客观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851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的上述行为已依法构成假冒专利罪。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对于你申诉所称,原审在你提交涉案专利权无效后仍认定你构罪错误的问题。

经查,虽本案所涉专利权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但本案中,你所涉假冒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且已实施完毕,你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可罚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因此,你申诉所称原审在你提交涉案专利权无效后仍认定你构罪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你申诉称原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你在原一审中当庭认罪系被迫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经查,本案一审于2016年12月21日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你和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均当庭表示认可,你当庭自愿表示认罪悔罪。

而你在原一审庭审之前即已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但在庭审中并未出示上述证人的证言,亦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当庭陈述没有证据提交。

一审宣判后,你也未提出上诉。

以上事实有你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庭审笔录等卷宗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且你申诉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你申诉所称原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你在原一审中当庭认罪系被迫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因此,你的该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

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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