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4032号原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麦瑞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新纺街水务家园综合楼4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麦瑞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聊城市麦瑞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同意注销其工商登记,现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