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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坚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49号
案件名称魏坚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坚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坚荣,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瑞安市天相锁具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坚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9日、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建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坚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魏坚荣在未取得“AG”商标所有权人温州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瑞安市的瑞安市天相锁具厂内,生产有“AG”商标的金属门把手。

同年7月19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带有“AG”商标的金属门把手9000只,货值金额达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坚荣于2019年8月28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年10月15日赔偿温州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2万元,且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申请单、明细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照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销售清单、商标侵权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人谢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魏坚荣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AG”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魏坚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坚荣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坚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魏坚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坚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AG”商标的金属门把手9000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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