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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鹏、姚洽浩、方师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02刑初10号
案件名称许少鹏、姚洽浩、方师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少鹏;姚洽浩;方师贤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师贤,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潮州市湘桥区*******委会治安队员,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环东路七横巷12号。

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洽浩,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环东路八横12号。

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少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广东饶平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山霞文祠后1号之3。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楷涛,系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垂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被告人许少鹏及其辩护人庄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师贤,于2017年11月,将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的铁皮屋出租给同案人陈振林(另案处理),并约定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4400元。

后同案人陈振林及张龙芝(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起,擅自在上述地点非法制造“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等香烟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雇用被告人许少鹏及同案人张海鑫(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事印制香烟条盒、小盒的包装纸及香烟封签纸等工作。

其中,被告人许少鹏负责操作“上纸”到印刷机器上印刷假香烟烟盒及搬货等工作。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方师贤在明知同案人陈振林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租金,继续将铁皮屋出租给同案人陈振林从事非法制造活动,并在案发后为同案人另外寻找作案地点,意图继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姚洽浩,在明知同案人陈振林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帮助同案人陈振林运输印刷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烟盒等物品。

此后,被告人姚洽浩为同案人张海鑫通报案发现场的情况,并为其开走停在铁皮屋附近的一辆红色小汽车,帮助同案人张海鑫等人驾驶该车逃离现场。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烟草部门对上述地点进行检车,现场查获“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4个品牌的假冒商标香烟纸盒印刷品466750张,涉及商标标识920750件,同时缴获印刷收纸机、压痕切线机等作案工具。

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单位鉴定及产品对比,该窝点生产的香烟包装印刷品均没有得到各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和委托,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恰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提出鉴于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具有从犯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的意见,经查恰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师贤、姚洽浩、许少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许少鹏属于从犯及具有坦白情节没有异议,辩护提出许少鹏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

提出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师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5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4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洽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8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7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少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30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于潮州市绿保处理场的涉案假冒香烟标识及相关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予以销毁,该批物品具体如下:“利群”小盒制品48000盒、“黄鹤楼”小盒制品63000盒、“和天下”小盒制品270000盒、“利群”小盒纸板纸27000张、“利群”条盒直板纸9500张、“黄鹤楼”小盒直板纸14000张、“冬虫夏草”半成品印刷品35250张、模具67包、印刷-收纸机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2台、直板纸原料60000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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