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7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壮彪,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壮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