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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泽河酒业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4829号
案件名称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泽河酒业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泽河酒业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29号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宿迁区洋河镇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特别授权),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泽河酒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宿洋路** 法定代表人:倪怀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明,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

住。

住所地:金乡县卜集镇政府东58米路南/div> 经营者:叶炳昌,经理。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泽河酒业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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