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72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天良。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王天良、深圳市贝尔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廖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