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5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林,系“梁山县鑫盛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注册号:370832600237413,经营场所:梁山县水泊中路**。
被告:梁山县盛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周庄村南220国道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T4P。
法定代表人:李长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林、梁山县盛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