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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538号
案件名称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3538号原告: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纳依市。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原告作为外籍法人主体提起本案诉讼,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合法的起诉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手续。

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由“代理人”张华东签字。

原告主张,依据已公证的瑟茜尔·凯拉克(CecileCailac,商标及防伪法律总监)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系原告的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所有法律文件;

根据玛丽安娜·尼奇代表原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授权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罗正红、孙志峰律师等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等的任何主体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签署民事起诉状等其他文书,并有权转授权等;

后,经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及罗正红律师的转授权,该所律师丛林、张华东有权代表原告签署起诉状并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经查,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规定,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由其章程指定的董事长领导,董事长享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摘要中显示,原告的企业性质为简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东尼·吕克。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东尼·吕克作为董事长有权代表原告签署文件,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由东尼·吕克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亦未提交有关瑟茜尔·凯拉克作为“商标及防伪法律总监”有权为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经公证认证的相关书证。

故在本院收到本案起诉时,张华东并无代表原告签署文件提起诉讼的资格,其在起诉状中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向本院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故,张华东在起诉状中签字,不能代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该案不符合涉外案件起诉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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