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立青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皖河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蒋汉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立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