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98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昌弘塑料制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枣庄市滕州市真爱商城******。
经营者:刘子良。
原告魏鹏与被告滕州市荆河昌弘塑料制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